嘉邑行善團長遭控性侵少女51次 再審大逆轉判無罪!關鍵理由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嘉邑行善團創團團長黃塗德,被控性侵少女51次,一審以1罪1罰判刑346年、合併執行30年,二審時台南高分院以部分證據不足認定性侵11次,依對少年強制性交罪與強制性交罪改判他合併執行10年,黃塗德不服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刑確定,惟黃針對11次性侵部分提再審,台南高分院再審後,9日以罪證不足判無罪。

 

台南高分院更審判決資料指出,被告黃塗德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雲林地院認定被告黃塗德就被害少女部分有51次強制性交之行為,因被告提起上訴,經台南高分院判決就被害少女遭性侵部分,其中11次行為認定有罪,經被告再上訴,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被告聲請台南高分院就被害少女指控之性侵害11次行為有罪部分再審,經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再審後,3月9日判決撤銷黃塗德被訴之11案均無罪。

再審法官指出,檢方以被告黃塗德明知被害人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年,年幼可欺,竟生覬覦之心,屢次對A女佯稱:「妳身上有腫瘤,需要由我來治療,否則妳會死掉、要傳功給妳等語」,使被害人信以為真而心生畏懼,並壓制其理性思考空間。黃塗德亦對被害人之父母表示要傳功予被害人,使被害人父母不疑有他,同意被害人單獨與黃塗德外出,黃塗德以其所持用之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害人住處市內電話邀約被害人後,便駕駛其所有黑色賓士自小客車前往搭載被害人外出至雲林縣斗六市1處鐵皮搭設之小房間內或在無憂山位於雲林縣斗六市1處房間內,違反被害人之意願,以其陰莖插入被害人陰道方式,對被害人強制性交11次得逞,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等罪嫌。

再審法官指出,依被害人歷次指證關於遭被告性侵害之時間、地點、情節、搭乘被告駕駛汽車前往之交通方式等之重要情節,為被告會以練功為由先行打電話給她、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的時間都是在晚上,出去的話大概是7點或8點,回來9點或10點、犯案時間為約晚上7、8點左右,被告會駕駛黑色賓士車前來被害人住處,載往發生性侵。但核對被害人母親證述內容、再依據被害人母親提出之住處之被告來電紀錄整理51次受害紀錄、再經排除電話紀錄中「沒有接聽」、時間在被害人父母指稱開始性侵之時間之前、及週六、週日假日後,其餘11次被告有不在場證明,並經法官勘驗屬實,相關時間被告不可能駕車外出、或有網路講道紀錄,所以不在場證明足以反駁被害人所指之遭性侵時間、次數為真。

被害人雖經測謊鑑定結果,無不實反應,然測謊鑑定具有不確定性,或可作為偵查之手段,以排除或指出偵查之方向,惟在審判上尚無法作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之基礎。被害人精神鑑定結果雖認其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然被害人向鑑定醫師陳述之被害過程,仍有對於被告實施性侵之時間、地點有無法證明相符、顯著差異之處,鑑定說明指出被害人描述其遭受被告性侵害之經過,並無法因此確定其所述之真偽,對於被害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是否可證實確係因遭受性侵害事件而產生?其創傷壓力症候群是否與所稱遭受性侵一事確實具有關連性?是否有遭受其他壓力來源而產生之創傷症狀,這都有疑慮,所以被害人之測謊鑑定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精神鑑定結果,均無法補強被害人指控之真實性。

再審法官認為,被告是否涉犯對被害人強制性交罪部分,僅有被害人就案發經過及有無遭被告性侵之事等有疑義之證詞,在證據力存有瑕疵,且本案相關證據,均不足以補強或保證被害人證述之真實性。檢察官所舉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無合理懷疑被告犯罪,況且被告並無自證自己有罪之義務,在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被害人指訴屬實情形下,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黃塗德所犯1至11案所示之罪部分撤銷,另諭知被告此部分無罪。本判決檢察官得上訴。

據了解,嘉邑行善團創團團長黃塗德創辦寺廟「太昊殿」,法號「六真人」,設有無憂山道場,另成立無憂山慈善功德會、無憂山網路電視台等等。黃塗德自稱深諳玄學命理,主張憑藉其自身命理智慧,持續奉行不以賺為目的心靈導師之工作。他在電視台主持節目,自述學生遍布全省各地,並創辦「太昊學苑」以講授各項玄學玄理,認為除要用實際物資以幫助困頓百姓,更希望學習命理知識來救芸芸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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