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大逆轉 遭控性侵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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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徐湞晏 /嘉義報導】 
 嘉邑行善團創團團長黃塗德遭控性侵2名女信徒,一審被判處30年有期徒刑,上訴二審改判10年,黃塗德再上訴,108年被最高法院駁回,黃塗德需入監服刑,入監前他取得新證據,有錄音檔顯示這2名女信徒私下談及並未與黃塗德發生性關係,及應如何虛構遭受性侵來勒索之方式,黃塗德提出錄音檔及不在場證明,向台南高分院聲請再審,109年台南高分院裁定開啟再審,112年3月9日台南高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黃塗德無罪。據了解,黃塗德日前已委託律師向這2名女信徒及教唆者分別向雲林地檢署提出誣告、偽證罪等告訴。 
  
 台南高分院判決書指出,本案撤銷及判決無罪之理由,係因A女對於案發經過及有無遭被告性侵之供述均存在諸多疑點與矛盾,且卷內其他證據亦不足以補強或擔保A女證詞之真實性。依其指控遭性侵時間,A女不是在廟裡用晚餐就是參與講道、或已由父母開車載回家,日常作息與指控時間互相重疊,宣稱蒐證卻不去驗傷,與一般遭受性侵者的情緒行為反應有異。另依其指控每次遭性侵後都會洗澡,經法院調查自來水公司歷史用水紀錄單之實用水量皆為零度,顯示A女供述與客觀證據不符。再依A女歷次指證關於遭性侵害之時間地點,皆是搭乘被告駕駛汽車前往之交通方式等重要情節,黃塗德均有不在場證明,亦經法院調查勘驗如實,相關時間黃塗德正坐在講台上講道、或已返回家中,期間沒有駕車外出,該不在場證明足以彈劾A女證述之憑信性。台南高分院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上述犯行,綜合全案事證及辯論意旨,判決黃塗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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